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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1所高校招收应届中职毕业生

为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培养更多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2016年5月,本市继续在经过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中面向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和技校,以下简称“三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三校生”)开展招生工作。

  报考条件(一)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62号)中报名条件的本市全日制“三校生”均可报名,其中纳入入学当年中职校招生计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三校生”仅参加专科层次录取。(二)已报名参加今年6月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一考试招生或参加今年3月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依法自主考试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报名参加本次考试招生。“招收"三校生”的高等学校、专业和招生计划本市共有31所高等学校参加今年5月“三校生”招生(含招收听力残障生的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未列入名单的高等学校不得招生。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专业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的相关高等学校在招生中须安排“三校生”招生计划。各招生学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市教委审批同意或备案的专业。招生计划数详见市教育考试院编印的《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生报考指南》。

  考试安排 “三校生”考试统一文化考试时间安排如下:5月14日(星期六)

  上午 9:00—11:30 语文

  下午 2:00—3:40 数学

  5月15日(星期日)

  上午 9:00—10:40 外语

  各招生院校自主命题考试时间、科目及内容见各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三校生”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本市“三校生”报考的资格审核工作,由考生所在学校进行初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指定考试招生机构牵头,按报名工作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三校”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资格审核确认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报名办法和时间本市“三校生”高考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信息的方式进行。考生于 2016年4月12日至14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网站(www.shmeea.com.cn或www.shmeea.edu.cn)网上报名,报名时应如实提供、准确输入个人报名信息并填报志愿。 4月22日至23日,考生携带经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相关材料到报考的第一志愿学校现场确认网上报名信息,办理相关报名信息确认手续时应书面签订包括如实提供报名信息、客观真实准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诚信考试内容在内的诚信承诺书。加分政策(一) 优秀“三校生”考生的加分情况1.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省市级(含省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享受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加3分的政策,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2.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两次获得区县或学校主管单位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称号者,在校学习期间且在2015年1月1日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的技能特长生,享受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加3分的政策,由高等学校择优录取。3.加分申报和审核的工作程序、要求、日程安排等,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另行下发)。审核后的加分考生名单及其加分分值,由市教委于2016年5月13日前抄送至市教育考试院。(二)政策性照顾范围考生的加分情况1.少数民族 加3分(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2.归侨及其子女 加3分3.华侨子女 加3分4.台湾省籍青年 加3分5.烈士子女 加12分以上加分项目均不累计。政策性照顾范围的加分对象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到报考第一志愿高校现场确认时,交院校审核。

  考试纪律各招生高校要切实加强招收“三校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监督制约措施。要建立招生领导小组和招生监察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全程参与、全面覆盖,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要认真制定《招生章程》向考生和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自主命题考试的命题、考试、阅卷、登分工作的监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和操作程序。要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纪律和各项规定,严格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证招生录取各项工作健康、平稳进行。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市教委将对“三校生”招生工作开展检查,凡违反规定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违反规定的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招生监察具体规定仍按照《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12〕4号)相关要求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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